(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统筹医改相关政策文件的制订和实施。制订全市医改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医改责任书,跟踪监测医改工作进展,加强全市医改工作督导考核。协调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开展医改工作调查研究,为市深化医改领导小组提出建议。落实市医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以及对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监测、调查、评估。负责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追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
(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区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采供血等管理规范,并组织督促检查和评估。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制定和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定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贯彻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指导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及成果鉴定和推广。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决算,提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价格建议,负责卫生计生统计信息的管理,审核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的基本建设计划,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收费,承担卫生计生财务审计工作。
(十七)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离退休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的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担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十)参与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方案、政策、规定的修订,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